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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

2008-12-3新闻作者:编辑:admin

    2、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,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。
    3、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、短缺、变质、污染、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,收货人应当场 向承运人提出,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。如有索赔要求,收货 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,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。向承 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,并随附货运单、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、价 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。
    4、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,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。
    5、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。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,应当在两个月内处 理答复。
    6、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,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,并通知 索赔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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